回迁安置房如何确定计税价格,税务稽查案例来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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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识别号 5120***82103X
纳税人名称 四川*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
法定代表人姓名 欧***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资税稽 罚 〔2021〕 7 号
案件名称 四川*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-非主观故意违法
处罚类别 非主观故意违法
处罚事由
(一)营业税
你公司于2010年11月开始开发位于乐至县天池镇文庙沟村的尚锦秀庭小区项目。由于你公司未提供会计核算资料,我局对你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按照从你处调取的商品房销售合同、开具的发票进行核实统计,并与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备案合同情况进行比对确定,对在房地产管理局有备案而你公司未提供的商品房,一并纳入销售计算。
销售收入的取得时间为合同签订时间或按揭放款时间。
你公司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,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。
修建的纯安置房用于拆迁返还的部分,检查组参照当地房屋征收局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计税价格为1100元/平方米。
利用本小区商品房进行安置的部分,成套住宅以本项目成套住宅平均销售价确定计税价格。
门市以本项目同类型一楼门市平均销售价确定计税价格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和相关规定,你公司“尚锦秀庭”项目应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5012318.96元,已缴11408031.58元,少缴3604287.38元。其中:
2010年度应缴10128.40元,已缴0元,少缴10128.40元;2011年度应缴2761432.40元,已缴1049724.05元,少缴1711708.35元;2012年度应缴2822176.40元,已缴1036127.75元,少缴1786048.65元;2013年度应缴3883760.40元,已缴6193993.80元,多缴2310233.40元;2014年度应缴3493819.97元,已缴810000.00元,少缴2683819.97元;2015年度应缴1642264.40元,已缴1292600.00元,少缴349664.40元;2016年度应缴398736.99元,已缴1025585.98元,多缴626848.99元。
(二)城市维护建设税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及《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》(财法字第42号)和相关规定,你公司“尚锦秀庭”项目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76977.55元(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应缴750615.98元,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应缴26361.57元),已缴596763.17元,少缴180214.38元。其中:2010年度应
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
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2010年~2012年,2014年~2015年少缴税款4507316.09元(其中:营业税4231136.37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211556.82元、印花税64622.90元)处以少缴税款4507316.0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,即罚款2253658.05元。
处罚生效期 2021-09-07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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